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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  2023-04-12 16:35

德国大麻合法化法又进一步

根据德国卫生部最新修订的法案,今后拥有不超过25克大麻和种植三株内供个人消费的大麻将是合法的。卫生部长劳特巴赫计划于周三公布更多细节。

此外,“大麻俱乐部”也将合法化。据德新社消息,这些俱乐部每次可向会员最多出售25克大麻,每月最多50克。非会员不能获得大麻。

为了能通过欧盟批准,大麻产品不会在全德范围内普遍性销售,而是在示范项目区域中有执照的商店里销售,示范项目期限为五年。同时,在这些区域还会进行合法销售对大麻消费和黑市影响的相关调研。

“红绿灯”联盟曾在执政协议中达成共识:“我们将在有执照的商店里向成年人有控制地提供娱乐用大麻。” 劳特巴赫在去年的法案中提议,今后不再将这种药物和活性成分四氢大麻酚(THC)在法律上归类为麻醉品。

然而,德国大麻合法化法案可能会因违反国际法和欧盟法律而受到阻碍。例如,申根区各国在 "申根执行公约 "中承诺 "防止非法出口各种麻醉药品,包括大麻制品,以及通过行政和犯罪手段销售、采购和分销这些药品"。

劳特巴赫曾表示,大麻合法化提案本意在于保护青少年及国民健康,而非扩大大麻消费。他认为,在德国已经有400万人至少体验过一次大麻的背景下,大麻禁令形同虚设。

北威州内政部长赫伯特•鲁尔是大麻合法化坚定的反对者。他在2022年底接受《法兰克福汇报》采访时说:"对年轻人来说,大麻合法化释放的信号是:如果它不被禁止,那么它就没有危险,我就可以消费它。”

支持者认为,合法化将有效打击通过非法途径获得大麻。另一方面,他们还认为,大麻使用者往往被污名化,被贴上“犯罪的吸食者”标签。因此成瘾者不敢公开谈论自己的毒瘾,合法化可以让这些人愿意主动寻求帮助。

大麻具有成瘾性,是联合国禁毒公约中被管制的麻醉药品。研究显示,使用大麻会影响人身心健康,长期大剂量使用可引起退行性变化的脑疾病、严重的行为损伤、免疫系统抑制和神经疾病等。中国多个驻外使领馆提醒中国公民避免接触和使用大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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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上北归凰

B1F  2023-04-12 20:02
(暮霭闲遮中庭月,星辉信漫莽苍梅。)
大麻这个玩意主要还要看选种问题罢,这也是为什么尽管有着“大麻花序毒性不如烟草,但是大麻绝不能开放”的根本原因。你像汉麻的花序里基本没有THC,压根不能作为吸食毒品(只能拿来搓绳子)。现在所谓的“娱乐大麻”其实前身都是印度麻,这种花序中THC含量较高,容易引起神经反应。但是因为大麻常年都是出于“毒品”(有些地方是“软毒品 gateway drugs”)的身份,其实从生产、加工、品控到销售基本上没有一个像烟草那样的成熟体系。小作坊生产+获得神经性快感的目标很容易导致娱乐用大麻的育种方向出现失控,到那时候哪怕名头上是“软毒品”,实际上和“真毒品”恐怕也没有啥区别了。

可问题就出在这上面了——之前很多研究论证“香烟危害比大麻高,所以大麻合法化没问题”的引用论据里,实验中所采用的印度麻种的培育年份已经很早了。而事实上娱乐用大麻一直存在有私人栽培选种的迭代流程。为了能够获得更加强烈的快感,当今能看到的大麻花序THC含量可能相比原始印度麻种要高得多了(这个选种增长速度应该是远快于烟草的,因为为了追求吸食的快感选育大麻会有倾向地通过选种增加THC含量,而烟草育种恐怕没有哪个烟草公司旨在让烟叶的尼古丁和焦油含量越多越好罢)——要是考虑到烟草和大麻的市场倾向以及其衍生的选种方针来看,说“大麻危害比烟草低所以没理由禁麻不禁烟”的那恐怕真的说好听点就是一知半解,说难听点就是其心可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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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上北归凰

B2F  2023-04-12 20:12
(暮霭闲遮中庭月,星辉信漫莽苍梅。)

回 22楼(2611f643) 的帖子

原始种可能因为THC含量较低确实成瘾性不如烟草。可是问题就在于麻产业那样作为灰色产业传播,甚至于某些国家地区都有后现代的“麻文化”出现(国内我都见过印着麻叶的衣服公然在卖,恐怕也真的托了大部分国人一辈子接触不到毒品,不认得的福)——这样的蓝海市场需求下必然会有人研究选种以获得暴利。那么对于选种之后的娱乐专用大麻来说,那个THC含量真的还是成瘾性不如烟草么?真的不好说了。

更遑论THC的作用机理确实比尼古丁这种东西对于行为更不可控一些,gateway-drug不是白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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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上北归凰

B3F  2023-04-13 08:42
(暮霭闲遮中庭月,星辉信漫莽苍梅。)

回 52楼(⑨) 的帖子

那层楼里我主要也是反对为大麻翻案,我也挺希望以后能逐渐禁烟。成瘾物不管是啥,都应该被逐渐扫进历史的垃圾堆里去(某种意义上酒甚至都应该管管,尤其是高度酒,都快成服从性测试道具了。当然这个优先级现在不高,改变酒文化糟粕的核心不在对酒本身的管制)。只不过现在看来肉眼可见的范围内不现实,抽税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是这玩意确实造就了大批量的成瘾者。在当下这个下行的社会之下吸烟作为烟民的基础娱乐方式,客观上是禁不绝的。

至少国内现在没有上世纪美国30年代前后的那种铺天盖地为香烟洗地一样的广告宣发,也基本不让香烟广告公开投放,暂时没有滑坡我觉得就这样罢。要是那一天香烟广告像现在快被人骂翻了的槟榔广告一样死灰复燃,那才是噩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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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上北归凰

B4F  2023-04-13 10:21
(暮霭闲遮中庭月,星辉信漫莽苍梅。)

回 57楼(重温城堡) 的帖子

之前写过一篇为什么要坚决禁黄(即使灰色地带屡禁不止也要禁)的帖子。里面的逻辑放到这里套给“为什么任何形式的合法化毒品都应该被弃绝”也是共通的,供参考:
https://east-plus.net/read.php?tid=1772130&page=2#24647720

毒品除罪化唯一可能的先决条件就是未来能在某种科技水平之下具备成熟的、平民级别的机体神经系统修复技术以及与之配套的无阶级社会形式,二者缺一不可。在这一条件到来之前谈除罪化毒品都是妄谈,而很显然现在这两个条件无论哪一个都远远不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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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上北归凰

B5F  2023-04-13 10:24
(暮霭闲遮中庭月,星辉信漫莽苍梅。)

回 59楼(药丸太多吃不下了) 的帖子

引用
引用第59楼4938b034于2023-04-13 09:44发表的  :
近年来对大麻合法化/非罪化,国内都有好多支持者了~

这个头一开,就真的万劫不复了。如果是上层建筑敢这么说然后被人推翻倒也没啥值得惋惜的,但是就怕普通人受了蒙骗,也跟着起哄下去自我阉割,那时候后悔也来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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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上北归凰

B6F  2023-04-13 13:37
(暮霭闲遮中庭月,星辉信漫莽苍梅。)

回 63楼(重温城堡) 的帖子

为什么我没有提到“保护性工作者”,这是因为性工作者这样的职业从一开始就不应该作为一个合理的存在——注意我这里的说法是性“工作者”,说白了就是出于经济需求属性目的而成为的一种可以赚钱以获得生存权利的职业。我从未提及性享乐是该被禁止或者说人人都得过得和苦行僧一般,这不现实(我回那个帖子说实话也就是这种体现,我不讳言什么样的人对我具有性吸引力,但你真让我去花钱做实事我还真不干。也许你说的对我需要将单纯的皮肉交易与次一档的成人产业做个细分,不过这不影响我的其他论点。另外我有时候也得养养这个号回几个带颜色的东西,所以我觉得没啥大不了的)。可是另一层面来讲,对于性享乐的理想追求是与社会建构具有高度相关的。在说“保护性工作者”之前首先需要问一个问题就是——性工作这一职业的社会建构基础何在?

在我眼中具有两个极端可能性:1. 因为皮肉交易的暴利不得已而为之,这是旧社会乃至当代大多数性工作者的真实处境;2. 凭借自愿去作为一种日常的享乐方式,有与没有这一层并不能影响到自己的社会生存。你的想法当中,确实建立一系列规章制度可以对第二类人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可是首先,第二类人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劳动-价值转化这一经济性质的“职业”(不如说更像是爱好);其次,这一类人所占的比例在全体种实在太低,为保护这么一批人的利益让更多的人陷入皮肉交易的游戏当中,这就是典型的舍本逐末。而且为什么我只说“能保护第二类人”就是因为“合法性”的确立会让更多的人从“非参与者”变成“第一类人”——这种效应上考量是完全无益于其人的,更遑论各个地方黄色产业实际盘根错节的其他社会问题。用一句话说就是“我们当下(全世界)的社会形式以及我们自己的社会层级都不配去提合法化这种公开的性享乐活动”,其根本原因在于这一过程中由于经济因素干涉导致的人格不平等性(其实任何服务行业都多少会存在这种影子,但是性行业是最严重的之一)。

性享乐,哪怕是公开的性享乐我认为在未来是会被扬弃的——“扬”的成分在于我们不应该如现在这般谈之色变,而是可以像说其他家常便饭一样随口提起又能随时放下;“弃”的成分则是当下社会性交易中对于参与者非人化趋势与现象的摒弃,以及对“性”本身的特殊地位的弃绝(详见我帖子里论述何以能让性享乐“不再重要”的。我一直认为在未来人们对于性享乐的追求终究会随着社会发展而下降的)。对于欲望的正视和参与者的社会性的平等表达才是我认为正确看待“性享乐”的态度——说实话在那种社会建构下再去列一些什么条文予以斧正我觉得也无妨。但那个时候的一大前提是那已经不是“性工作者”的职业属性,而是一种对性享乐具有偏好的爱好者属性作为主导的社会才能够有资格谈论这些——显然当下这个社会形式并不符合,所以我才会有当下“无论如何都要禁止黄色产业”的论调。

以上所有的讨论均可以套用到“软性毒品”上面。过那个时候吸毒者虽然不属于经济属性,但是毒品交易本身则同样是经济活动。至于毒品的神经性危害问题不解决,那么更是妄谈了。真要排个序的话,我觉得“合法化性享乐行业”都比“合法化毒品”(即使是大麻这样的软性毒品)可能到来的希望会更近一些,只不过我们有生之年能不能看到那样的社会土壤,恐怕我觉得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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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上北归凰

B7F  2023-04-13 14:16
(暮霭闲遮中庭月,星辉信漫莽苍梅。)

回 75楼(重温城堡) 的帖子

引用
退一万步说,你觉得不需要这样的职业,难道打个响指这些人就一下子找到其他工作,或者消失不见了吗?

这一点我觉得我字里行间很明确了啊?我的观点从来都是“这是社会建构的问题,想要名正言顺合法化这个产业那必须对社会整体进行改造,不改造再合法化那受害的还是普通人”——所以我当然不认为“打个响指这些人就能找到工作或者消失不见”,相反我认为存在这样的困境的人就应该想办法起来反抗当前某些社会模式,而不是屈从于此模式下把自己作为物品非人化(性交易下的自我物化要比从事正常工作严重得多,而且这种物化过程并不会对这种本就畸形社会形态建构有任何反动作用。之于参与者个体这是个“青春饭”;之于社会这是为虎作伥。“打不过就加入”是要不得的)。

引用
如果有一天我党说上黄网的都不是好同志,统一送到西北种树开荒一辈子做苦力,你觉得合理吗,你是不是也要争一争

我寻思我也没对现在的“性工作者”的个体有什么偏见和歧视的情绪表达罢?我说“当前这个身份不应该作为一种职业而存在”以及“这个过程中存在一种自我物化过程”也并不代表我就会因此名正言顺地不把她们当作人看了罢?上面我论述的两类人我都没有任何偏见与歧视心理,我偏见与歧视的是编织了这张大网,让很多人不得不沦为性工作者的那些“织网者”。再说到“个体保护”,实际上合法化后的市场,肯定是一部分人受到法律条款保护受了益,另一部分游走于更加非法的边缘受了害——即使这样的人数是1:1的,我觉得这种合法化都是失败的——这个原因要从个体之外的社会群体考虑,又绕回到我那个帖子里的第二个方面了。

如果你觉得我没有给别人说话的空间,或者我有哪些因为不了解出现了无端的扣帽子指控,请你具体指出并告诉我实际的事例现象——否则只会一贯地说我怎样怎样又不给证据,然后最后拒绝交流,我觉得你比我也没有不傲慢到哪里去,好自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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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上北归凰

B8F  2023-04-13 17:11
(暮霭闲遮中庭月,星辉信漫莽苍梅。)

回 82楼(重温城堡) 的帖子

怎么说呢,因为没有具体事例,说实话我也没有任何办法完全脱离“讲大话”的范畴。如果你接触过类似的案例我是很乐意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这也是我上一层楼里一直在给你抛的话题,只不过你没有接罢了。没有实然的具体事例供细致分析,那我的言语只能在应然界徘徊,这一点我真的没有办法(或者说我听闻的或者间接接触过的经验的经历也建构了我现在的观点。也确实很抱歉我并没有直接接触的经验,因为我自己就是拒绝参与这些涉及到皮肉交易或者沾毒的活动的)。

没错,我当然有预设观点(不如说我不相信“绝对客观”态度的社会实在性)。那么我预设的观点基础来源于何,又何以演绎至此?我个人认为是最基本的社会矛盾分析,基于“矛盾形式的恒在性”“人的社会建构属性应当趋于平等化”两条预设基础(你说我准备好了一套逻辑说辞,这就是我最基本的逻辑。但我并不认为这属于抬杠,我写原文的时间早于回复你,不肯能用现在的结果去审视我当时的动机)。不妨就借此我多说几句为啥我会有这样的看法罢。当然由于没有具体例证,我只能还是在“应然”范畴内讨论之——这个时候我自然不会带入过多的市侩性元素(除非列举某些现象),望包涵:
       所以为什么会出现“合法导致泛滥”?就是因为当前的社会结构在实然界存在结构性的不平等。法律的立法权与修订权也并不在我们自己手中,越难合法化的事物本身就具有着更加复杂和微妙的社会阻尼或者运转方差,同理也正因此相关法律的出台更加不需要为普通人着想而是更会为法律修订者所代表的人群着想——这一批人第一没有合法化的直接相关需求(因为他们自己的性资源或者是娱乐用品资源在灰色市场中已经足够满足了),第二如果要启动合法化那必然是诞生了新的需求(比如说拉动经济,参考胡锡进“夜总会经济”那条被删掉的微博)。在这里先不讨论这种方差之于社会的正负向作用,就看“诞生了诸如拉动经济这类新的需求”这一点:合法化之后再法律规定上便承认其为一种合法的经济模式。而一种经济模式从私密与非法走向公开与合法,那么社会性质的曝光率便会因为需求驱动而上升。除非在合法化之前的社会曝光率与民众参与度已经足够饱和,否则必然随着这一过程吸引更多的个体参与此项经济活动,这就是我说“合法会导致泛滥”的逻辑建构。关键点在于合法化产业的参与度:黄色产业社会参与度近年有提升趋势(但是非实体性的商品如图像、影像等的交易增长速度要高于实体皮肉交易,真正深度参与皮肉交易者说实话大多数人要么没贼胆要么没那个消费能力),软性毒品绝大多数国人并没参与——此二者均未达到饱和,因此我才会对此具有如此初步判断。
       同理为什么会有“一部分被保护,另一部分更加非法”,这就是结合当下社会现象以及“矛盾恒在性”这一预设,二者得到的演绎结论——横向对比现行法律法规的漏洞以及“你法我笑”的某些现实情形拿来作为例证我觉得这个不用我多说,这一点我想表达的就是:“即使抛开法律的阶级性不谈,法律法规的确立必然会明确了一条行为确界。而对于相关从业者是否有资格达到这一确界就是其是否会‘更加非法’的判据”。同样纵向比较,放眼中国古代史,从唐宋以来的“官妓-市妓”/“公娼-私娼”的分立存在这就是“一部分被保护,另一部分更加非法”的例证——除非你可以通过逻辑演绎论证“公娼-私娼”在当前社会建构下不会产生分立,否则这种基于“明确规定界限与模糊社会需求”的社会性质加之历史过程中可以建构起来的因果关系我自然是会保持我原先的观点。至于为什么我反感于这样的分立,之前说得很明确了——不存在一个更宏观的约束能够减小这种分立与其带来的社会底层撕裂,这种分立造成的“一部分人比另一部分人更加平等”的不可逆现状有悖于我(在应然层面)讨论问题的“社会建构属性平等原则”,因此我对其呈反对态度。

还是那句话,如果你接触过相关人士,那我乐于聆听在不曝露相关人隐私的条件下对特定的事例并就事论事做分析。如果你一直以这样的姿态交流,那我没有办法——这是你自己以自己主观乃至情绪化的意愿主动拒绝交流的,那只能到此为止了。

最后做一个提醒:不要对意见相左的人总用类似“希望你多看看书,少看视频”这样的话进行贬斥——反驳人请要么以对对方的观点核心进行逻辑上的解构和驳斥,要么用具体事例对某种观点的涵盖范围进行质疑和细化追诘。通过臆想对方的思想来源扣帽子,这有一说一有点太低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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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上北归凰

B9F  2023-04-14 09:34
(暮霭闲遮中庭月,星辉信漫莽苍梅。)

回 93楼(重温城堡) 的帖子

基本都是自己即兴码的(里面还有不少错别字和病句我也编辑过好几次,拿AI编就基本不会有这种低级错误)。怎么说呢,我也提过好几次几次有些讨论本来就是“应然”的,那自然免不了去设立一种理想型或者纲领性的目标——这我觉得就是看起来“幼稚”的原因,因为确实不接地气,这个我承认。

所以我才会几次三番邀请你适度地引入某种事例加以讨论,这样“空谈”就能更加实在一点。对有些语言措辞的佶屈聱牙我表示抱歉,一来可能是一种不太好的个人习惯,二来有的地方因为是无事例的空谈,所以不凝聚某些抽象的概念措辞的话那就会变成一大段一大段的白话,可读性和信息丰度将会更差。

当然如果你仍然抱持着“我对一个‘小屁孩’没有啥深谈的必要”的态度的话,那我真没有办法,只能祝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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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上北归凰

B10F  2023-04-14 09:36
(暮霭闲遮中庭月,星辉信漫莽苍梅。)

回 95楼(knell) 的帖子

主要我写这种超级豆腐块风格的贴子你至少可以追溯到去年9月份,那时候确实还没有GPT嘛......

不过拿GPT改语法错误之类的确实比较好用,之前我自己写本子的时候还真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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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上北归凰

B11F  2023-04-14 09:45
(暮霭闲遮中庭月,星辉信漫莽苍梅。)

回 98楼(门前木屋) 的帖子

烟草说实话现在只是亡羊补牢而已,因为烟草行业发源太早,全球都有点尾大不掉的感觉了。税收就是另一个话题了,说实话成瘾物市场的问题追根溯源都是社会建构和社会中人的需求层次问题,聊这个很容易眉毛胡子一把抓,看前面几楼就知道了。

我是支持进一步压缩烟草行业直至私密场所外全部禁烟的(甚至我自己曾经就是个二手烟的受害者,要彻底革除烟草的土壤感觉有生之年我们看不到的),至于大麻(包括前段时间上了热搜的槟榔)嘛...尾大不掉的东西现在都要这样出条条框框规制(都还不够),那么还没有成不可控规模的同类玩意真的没有理由让其发展起来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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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上北归凰

B12F  2023-04-14 09:50
(暮霭闲遮中庭月,星辉信漫莽苍梅。)

回 100楼(⑨) 的帖子

害,茶馆这么多人盯不下来没啥。我这个号也是20年开的小号专门“不吐不快”的2333333(虽然人家15年注册比我的大号还早就是了)。

况且我基本不开贴主动发起讨论,都是回帖为主,所以曝光率低蛮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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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上北归凰

B13F  2023-04-14 10:19
(暮霭闲遮中庭月,星辉信漫莽苍梅。)

回 103楼(重温城堡) 的帖子

Ok,这下我明白咱俩有点“鸡同鸭讲”在什么地方了。其实绕了一大圈回来,你这一层楼提到的也是我好几段中提到的东西。我捋了一下,咱俩的观点其实是有共性的,那就是:“当前社会下合法化是妄谈”。但是咱俩的观点分歧则是在于“什么样的社会形态下合法化可以有讨论的加之”——你的观点是“一般民主社会”(我的理解就是西欧北美这样的全球化体系中的核心国家)即可,而我更加激进一些,认为这种形式平等的“民主社会”也到不了能够松口的地步,而是只有经过更加彻底的社会变革,达到能够让民众具有结构平等的“无阶级社会”(现在世界上暂时没有)才有讨论的必要。

正是因为我认为到了“无阶级社会”才有谈论开放这一门槛的立场,我才会说出这种以经济要素为主导的“交易”活动的不存在或者说不必要性。所以如果从概念上讲,讨论“交易”是否存在合法化土壤,依照我的观点那自然就是“不存在”——因为“交易”活动为主导性的社会活动的时代是阶级社会的中后期以及向无阶级社会的过渡期,这个时候因为阶级社会的特性导致“立法”这一活动的本身无法摆脱法律的阶级性,这样会深化结构性的不平等(或者说这样在我眼里的立法是性从业者的饮鸩止渴,我对此是抱持反对态度的);而到了无阶级社会,是可以讨论立法开放诸如性享乐方向的活动了,可是这时候“交易”活动占据社会活动的比重就会明显下跌,注重的是原先作为定语的“性”而非作为修饰主体的“交易”,这是对“交易”的扬弃。那个时候立法保护的行为中,并不是以经济活动为主导客观产生的皮肉交易,而更像是对人本质的“性享乐”的自由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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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上北归凰

B14F  2023-04-14 10:28
(暮霭闲遮中庭月,星辉信漫莽苍梅。)

回 109楼(重温城堡) 的帖子

对于个人去罪化这个进程确实我认为多少有讨论空间。毕竟“逼良为娼”行为的大量例子中,如果抓小放大,只打击皮肉交易的直接参与者而放走了背后的组织者那无疑是错误的(这个主要是针对卖淫者,对嫖客的去罪化我不同意,当然实际上现在的寻常嫖客行为只是违法,并不一定等同于触犯刑法)。这个问题的难点其实在于如何裁定皮肉交易中卖淫者参与的主动性问题——对于客观上被迫参与者参与到恶性黄色事件中的去罪化是有必要的,但是在当下对于非外部因素压迫而主动投身其中的“投机卖淫者”,其实我认为仍不可去罪化或者减轻法律处罚范围。

只不过我对能否推行其实不持有太乐观的态度,归根结底还是因为立法者“没有需求”——而这种需求能够产生的话,要么是被倒逼进行社会变革,要么是自己自身难保需要更多的超额利润攫取了。

至于毒品(即使是软性毒品),我觉得结合现实至少在国内真的没有任何讨论的必要——因为国内毒品泛滥程度确实按比例来说就是不高,讨论乃至推动这个开口反而就是会起到反作用。
       至于西方现在嘛,说实话我还是觉得这么做说好听点或多或少是形式平等社会下“出于无奈”的行为,说难听点就是“通过给予小的‘自由’来掩盖更大的‘不自由’”罢,反正如果我要是对应国家的国民,我肯定骂得相当难听就是了233333.

为什么之前我对个人去罪化的着墨不多可能还有另一个原因——就是这个不解决根本问题,只能说是个缓兵之计。要真的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有且仅有一个办法就是对社会结构进行重组和变革,当然实际上二者是可以考虑并行的,但就是因为这种可以并行的原因,导致我不希望大多数人一谈及这个问题就会滑到前者上打转而不会进一步思考后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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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上北归凰

B15F  2023-04-14 17:47
(暮霭闲遮中庭月,星辉信漫莽苍梅。)

回 112楼(重温城堡) 的帖子

引用
所以我支持性工作者无罪,通过严惩嫖客来实现减少性犯罪。

这个路线我不反对,尤其从群体角度上讲嫖客的存在危害性确实要大于性工作者全体(尤其后者中有不少客观无辜的,而前者很少存在无辜形态)。但是我上面也补充过,囫囵地裁定性工作者无罪窃以为也不可取,应该需要结合其他因素进行细分来甄别是否应该予以法律性的惩戒(实际上现在性交易行为也是普遍违反法律但未必触及刑法)。因为我是不乐见或者反对因为脱罪化(甚至合法化)的空子使得有些投机者在如现在这种经济形势下行的场合主动参与其中,所以实际上就算要做也是需要一个阈值的裁定。
       而这种阈值会不会去界定以及界定准确性讨论,其实又是回到了之前的问题了(因为真正出于保护弱势群体角度而言,这个阈值界定显然是必要的;但是如果只是为了像推动经济之类的目的,这种界定在一开始则是不必要,谈论到这个方面就会表现为流于口头争论而鲜有细致的社会调研,甚至因为阻碍这一经纪行业的规模发展而被忽视——所以这时候不从客观的社会因果讨论清楚立法的政治性逻辑是不行的)。所以如果归根结底那就又还是社会形式变革的根本问题——其实从一开始我讨论的尺度就略去了这一个归因过程,然后就鸡同鸭讲了这么久罢。

无阶级社会在我眼里应该是需要很长时间去实现甚至我们这一代应该见不到能结果的那一天,但是我不认为这种方向是过于激进的。或者说如果不以这样的目标为行动方向的话,就不足以推动社会的有效变革。我对于西方现在的形式民主其实观感很一般,一来是这种“民主”仍然不算彻底,二来就是这种“民主”其实是建构于全球化体系的不平等交换之上的(也就是说这些国家民主红利的实现代价是由本国及其以外的其他国家与地区为之共同买单的,这种寄生性就很难恭维)。尤其考虑到国内庞大的人口体量、发展不均衡性以及我国在世界分工体系中的地位,我认为西欧北美这样的核心资本主义国家的制度是无法在国内等效实现的(硬要去做,只有分裂解体的下场。到时候就是京津冀、长三角这样的地区成为新的四小龙,其他地方好点的当印度越南,差点的当金三角去)。所以我才只能以“无阶级社会”的目标为底色去对这一类社会问题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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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上北归凰

B16F  2023-04-14 17:48
(暮霭闲遮中庭月,星辉信漫莽苍梅。)

回 116楼(小许行) 的帖子

对,这就是我的担忧。而且我认为这个口子一开,结合当下的社会现实,概率是很高的。因此这应该也是我反对其系统性合法化的原因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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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上北归凰

B17F  2023-04-15 12:00
(暮霭闲遮中庭月,星辉信漫莽苍梅。)

回 126楼(重温城堡) 的帖子

社会的自由与政策导向相关这我不否认,但是“贫富差距为什么在国内会成为主要矛盾”以及“政策何以成为这样的表现型”我认为是大有可谈的。在我眼里,政策的导向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体现,而是参与统治的整个阶级的属性结合历史展开过程的客观化显现。不能够解构这种政策的发生学,在我看来是浮于表面的。

可能我的思维在打字的时候比较跳跃,我具体做个解释罢:我并不是如你所说“粗暴地按照经济发达程度来定义一个地区是‘新四小龙’还是‘越南、金三角’”——我认可经济发展程度是评价指标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不如说“唯经济论”是很糟糕的错误,当下的社会矛盾就是一个例证),但是依照社会需求层次来说,经济发展本质上是最基础的“物质需求”的具象化表达。没有足够的物质基础作为兜底,那么如何先进的制度都会滑坡、倒退乃至发生落后制度的复辟(这个我们自己的历史上就有不少活生生的例子)。这也是为什么在谈论政策的时候不能无视客观经济现实的原因,否则招致的只会是无法实践的空想,除了在象牙塔里自娱自乐没有半点意义。我在这里想表达的是一种对世界体系论的国家层级体现:如果不考虑到地方发展不均衡的一重原因在于严重的脑体分工差异以及地方生产力基础差异,以及这之下导致了不同人的劳动价值创造率存在结构性差异引发的地域间经济活动里“不平等交换”的客观本质,那就无法从更加透彻角度分析社会结构差异,更遑论去分析统治阶级在其中如何利用这种客观现象制定政策维护自身统治的了

“党治理社会”这个词其实是一个很有趣的废话。因为任何“社会的治理者”本身不可能存在绝对意义的中立或者说“去政治化的规则”(这个对于你127楼的言论其实可以构成一个反问:“有完善的制度挺好,可谁来指定这个制度?诞生这样一个完善制度的空间,那那个社会空间的本质应该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我的答案是明确的,不过在你眼中这比较激进就是了)——从这个角度上讲担任社会治理者的团体其实都是一个具有其自身政治纲领的、广义的“党”。即使在西方社会中这种范式也是被遵守的,只不过由于他们通过不平等交换获得的大量超额利润,可以在不动摇其统治地位的基础下用来对内进行“改良”让利罢了。结合这一点客观的经济现实,再去看一看国内和西方的“政策差异”,其实就能看出来在底层建构上共通性比想象中要更多。之所以国内的政策显得“不自由”,反而要去去从世界分工体系下构建的“中心-外围”国家地位这一政治经济角度展开分析。国内的“不自由”在我看来是其半外围国际地位+高额外贸占比的经济成分作用下导致的超额利润获取不足,进而“无良可改”的客观政经现实,以及统治阶级对于一些历史遗产留下的画皮的复杂态度共同作用产生的结果(当然也正是因为这个分析结果,我才会去谈“无阶级社会”,就是因为这种矛盾的高速积累与我国自身的特殊历史是可以为无阶级社会的推动奠定基础的)。不从这个角度解构之并针对解构的结果具体规划实践路径,只去呼吁笼统的“自由”,那就是喊破喉咙,也无济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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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上北归凰

B18F  2023-04-16 10:30
(暮霭闲遮中庭月,星辉信漫莽苍梅。)

回 134楼(重温城堡) 的帖子

讨论前提的问题我认为我讲得很清楚了——宜细不宜粗。需要对囫囵的性交易从事者内部,参考其从事该行业的社会背景原因进行具体判定。对于有些因为结构性客观因素沦落于此的应该去罪化,对于因为投机和看重了暴利(以及去罪化后对风险责任的洗脱)的蓝海而从事该行业者不应该去罪化。

但是既然要“细”,那就必须要讨论“怎么细”以及“这个‘细’的设想能否落地”。对于前者,那需要结合具体事例具体分析,否则就只能说出上一段那样的概念性粗分;而对于后者,你认为假大空的东西反而在我看来是要深入讨论这一问题所必然要转向的问题。因为这个场合其并不再是一个简单的“去罪化与否”的二分模型,而是一个和整体社会结构相关的复杂问题。如果要追根溯源,最终跳跃到社会问题是必然结果——因为你在原先的范围之内无法得到一个“如何具象化”的结论。你想要达成某种社会推动力,空在自己关心的议题上呼喊口号,而不结合客观现实讨论实际落地的可行性以及如何推动其变得可行,在我看来那同样也是“假大空”。

另外我从未对政党模式或者说得更大一点,人类,失去信心。如果真正对这种东西失去信心的话,我应该会是一个拒绝交流的姿态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