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说呢,因为没有具体事例,说实话我也没有任何办法完全脱离“讲大话”的范畴。如果你接触过类似的案例我是很乐意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这也是我上一层楼里一直在给你抛的话题,只不过你没有接罢了。没有实然的具体事例供细致分析,那我的言语只能在应然界徘徊,这一点我真的没有办法(或者说我听闻的或者间接接触过的经验的经历也建构了我现在的观点。也确实很抱歉我并没有直接接触的经验,因为我自己就是拒绝参与这些涉及到皮肉交易或者沾毒的活动的)。
没错,我当然有预设观点(不如说我不相信“绝对客观”态度的社会实在性)。那么我预设的观点基础来源于何,又何以演绎至此?我个人认为是最基本的社会矛盾分析,基于
“矛盾形式的恒在性”和
“人的社会建构属性应当趋于平等化”两条预设基础(你说我准备好了一套逻辑说辞,这就是我最基本的逻辑。但我并不认为这属于抬杠,我写原文的时间早于回复你,不肯能用现在的结果去审视我当时的动机)。不妨就借此我多说几句为啥我会有这样的看法罢。当然由于没有具体例证,我只能还是在“应然”范畴内讨论之——这个时候我自然不会带入过多的市侩性元素(除非列举某些现象),望包涵:
所以
为什么会出现“合法导致泛滥”?就是因为当前的社会结构在实然界存在结构性的不平等。法律的立法权与修订权也并不在我们自己手中,越难合法化的事物本身就具有着更加复杂和微妙的社会阻尼或者运转方差,同理也正因此
相关法律的出台更加不需要为普通人着想而是更会为法律修订者所代表的人群着想——这一批人第一没有合法化的直接相关需求(因为他们自己的性资源或者是娱乐用品资源在灰色市场中已经足够满足了),第二如果要启动合法化那必然是诞生了新的需求(比如说拉动经济,参考胡锡进“夜总会经济”那条被删掉的微博)。在这里先不讨论这种方差之于社会的正负向作用,就看“诞生了诸如拉动经济这类新的需求”这一点:合法化之后再法律规定上便承认其为一种合法的经济模式。而一种经济模式从私密与非法走向公开与合法,那么社会性质的曝光率便会因为需求驱动而上升。除非在合法化之前的社会曝光率与民众参与度已经足够饱和,否则必然随着这一过程吸引更多的个体参与此项经济活动,这就是我说“合法会导致泛滥”的逻辑建构。关键点在于合法化产业的参与度:黄色产业社会参与度近年有提升趋势(但是非实体性的商品如图像、影像等的交易增长速度要高于实体皮肉交易,真正深度参与皮肉交易者说实话大多数人要么没贼胆要么没那个消费能力),软性毒品绝大多数国人并没参与——此二者均未达到饱和,因此我才会对此具有如此初步判断。
同理
为什么会有“一部分被保护,另一部分更加非法”,这就是结合当下社会现象以及“矛盾恒在性”这一预设,二者得到的演绎结论——横向对比现行法律法规的漏洞以及“你法我笑”的某些现实情形拿来作为例证我觉得这个不用我多说,这一点我想表达的就是:
“即使抛开法律的阶级性不谈,法律法规的确立必然会明确了一条行为确界。而对于相关从业者是否有资格达到这一确界就是其是否会‘更加非法’的判据”。同样纵向比较,放眼中国古代史,从唐宋以来的“官妓-市妓”/“公娼-私娼”的分立存在这就是“一部分被保护,另一部分更加非法”的例证——除非你可以通过逻辑演绎论证“公娼-私娼”在当前社会建构下不会产生分立,否则这种基于“明确规定界限与模糊社会需求”的社会性质加之历史过程中可以建构起来的因果关系我自然是会保持我原先的观点。至于为什么我反感于这样的分立,之前说得很明确了——不存在一个更宏观的约束能够减小这种分立与其带来的社会底层撕裂,这种分立造成的“一部分人比另一部分人更加平等”的不可逆现状有悖于我(在应然层面)讨论问题的“社会建构属性平等原则”,因此我对其呈反对态度。
还是那句话,如果你接触过相关人士,那我乐于聆听在不曝露相关人隐私的条件下对特定的事例并就事论事做分析。如果你一直以这样的姿态交流,那我没有办法——这是你自己以自己主观乃至情绪化的意愿主动拒绝交流的,那只能到此为止了。
最后做一个提醒:不要对意见相左的人总用类似“希望你多看看书,少看视频”这样的话进行贬斥——
反驳人请要么以对对方的观点核心进行逻辑上的解构和驳斥,要么用具体事例对某种观点的涵盖范围进行质疑和细化追诘。通过臆想对方的思想来源扣帽子,这有一说一有点太低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