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个人去罪化这个进程确实我认为多少有讨论空间。毕竟“逼良为娼”行为的大量例子中,如果抓小放大,只打击皮肉交易的直接参与者而放走了背后的组织者那无疑是错误的(这个主要是针对卖淫者,对嫖客的去罪化我不同意,当然实际上现在的寻常嫖客行为只是违法,并不一定等同于触犯刑法)。这个问题的难点其实在于如何裁定皮肉交易中卖淫者参与的主动性问题——对于客观上被迫参与者参与到恶性黄色事件中的去罪化是有必要的,但是在当下对于非外部因素压迫而主动投身其中的“投机卖淫者”,其实我认为仍不可去罪化或者减轻法律处罚范围。
只不过我对能否推行其实不持有太乐观的态度,归根结底还是因为立法者“没有需求”——而这种需求能够产生的话,要么是被倒逼进行社会变革,要么是自己自身难保需要更多的超额利润攫取了。
至于毒品(即使是软性毒品),我觉得结合现实至少在国内真的没有任何讨论的必要——因为国内毒品泛滥程度确实按比例来说就是不高,讨论乃至推动这个开口反而就是会起到反作用。
至于西方现在嘛,说实话我还是觉得这么做说好听点或多或少是形式平等社会下“出于无奈”的行为,说难听点就是“通过给予小的‘自由’来掩盖更大的‘不自由’”罢,反正如果我要是对应国家的国民,我肯定骂得相当难听就是了233333.
为什么之前我对个人去罪化的着墨不多可能还有另一个原因——就是这个不解决根本问题,只能说是个缓兵之计。要真的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有且仅有一个办法就是对社会结构进行重组和变革,当然实际上二者是可以考虑并行的,但就是因为这种可以并行的原因,导致我不希望大多数人一谈及这个问题就会滑到前者上打转而不会进一步思考后者的问题。